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0年2月3日府社兒少字第1100035733號函辦
理。
二、請貴校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,以保護青
少年免於酒害。
三、如遇檳榔攤及販酒場所違規販售酒品予未成年之情事,請
協助記錄、查察案件態樣,並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彙辦。
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 文教基金會辦理「109年菸酒類販售業者違規賣酒予未滿 18歲者調查」之調查結果,請師生協助宣導,詳如附件說明。
張貼日期: 2021-02-20 10:57:49 點閱: 601 (81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